為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,確保寄遞渠道安全暢通,保護用戶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及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相關規定,現就加強禁寄物品監督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寄遞企業要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、快件收寄驗視制度,對信件以外的郵件、快件,寄遞企業收寄時必須當場驗視內件。用戶拒絕驗視的,寄遞企業不予收寄。
二、對用戶交寄的信件,必要時寄遞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,進行驗視,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。用戶拒絕開拆的,寄遞企業不予收寄。
三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、快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:
(一)煽動顛覆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,危害國家安全的;(二)泄露國家秘密的;(三)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,破壞社會穩定的;(四)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破壞民族團結的;(五)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的;(六)散布淫穢、賭博、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四、寄遞企業在收寄、分揀、運輸、投遞等環節,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、宣揚邪教或者迷信等的非法宣傳品、出版物、印刷品,應及時報告郵政管理、公安、國家安全等部門,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。進出境郵件、快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,由海關依法處理。
五、用戶交寄郵件、快件,應當清楚、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和郵政編碼等信息,主動配合寄遞企業開展內件驗視工作。
六、用戶在郵件、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,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、扣留有關郵件、快件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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