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郵寄物品時,不少市民為了節省保價費,往往“高價低保”。殊不知,一旦物品被快遞公司丟失或損壞,市民就會吃“啞巴虧”。近日,廣州市從化法院審理的一起關于物品保價的糾紛案件,提醒市民寄件時最好如實申報貨物情形及價值。
8000元貨物只投保1000元
去年冬季,家住從化的王靜(化名)花了8000多元,購買大量的冬衣和其他物品,并委托某物流公司寄給遠在北方城市讀大學的女兒。在填寫郵單時,為了少繳保價費,她填寫保價1000元,向物流公司支付運費和保價費合計64元。
沒想到,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了。王靜找到物流公司索賠,物流公司同意按保價金額1000元賠償。王靜認為物流公司設立的保價條款是“霸王條款”,其賠償金額與自己的實際損失相差甚遠,遂把對方告上法院。
法院判決:按保價金額賠償
但結果讓王靜大失所望。從化法院判決,物流公司應退回運費64元給王靜,并按保價金額1000元賠償。王靜不服判決,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院審理認為,法律在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應付賠償責任的同時,也賦予了當事人對于賠償金額作出特別約定的權利。保價運輸條款,正屬于當事人所約定的貨損賠償方式。
保價條款關于貨損按保價金額賠償的約定,雖以格式條款體現,但屬于托運人及承運人對交易風險負擔作出的平等約定,且已經采取了用加黑加粗字體印制等合理方式提示了托運人注意,并未違反法律、法規的強制性規定。
業內曝光:不主動要顧客保價
無獨有偶,在廣州天河,經營服裝買賣的張女士最近委托一家物流公司,郵寄16件價值2.6萬元的衣服,結果被物流公司弄丟。由于她寄件前并未填寫物品保價。涉事物流公司只同意向張女士賠償950元。
張女士對這個賠償金額非常不滿,指責業務員當初沒有主動提醒她填寫保價。
物流公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,一般情況下,業務員確實不會主動對客戶提出買保險的請求,以便按照普通快遞處理。一旦出問題,就按照普通快遞的賠償標準。這已經是“業內公開的秘密”。而且除非是非常貴重的貨物,否則大多數物流公司都不會接受保價。而客戶必須提供發票,才能辦理物品保價。
■法官說法
一旦合理提示,保價條款不“霸道”
運輸合同中保價條款的設立,是基于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就其所運輸的貨物需承擔較大風險,且其收取的運費與承擔風險本身往往相差甚遠。
只要作了合理的提示及說明,保價條款并不能被絕對地認定為無效的“霸王條款”。
如果沒有特殊約定,一旦快件丟失、毀損,并非按照實際貨損價值來賠償,而是取決于保價與否以及保價申報的價值。
法官建議,承運人嚴格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的同時,托運人也應當在寄件時如實申報貨物情形及價值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提醒
一般情況下,業務員不會主動對客戶提出買保險的請求,一旦出問題,就按照普通快遞的賠償標準。這已經是“快遞行業公開的秘密”。
本文來源:金羊網-新快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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